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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規定

第壹條 為了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提高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能力,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以下簡稱吸收與創新,是指依法通過貿易、經濟技術合作等方式,從國外取得先進技術並通過掌握其設計理論、工藝流程等技術要素,成功地運用於生產經營,以及在此基礎上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並實現商業化的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吸收與創新活動。第四條 吸收與創新應當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加入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協議。

技術進出口合同對技術保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吸收與創新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吸收與創新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宏觀調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復引進。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的吸收與創新規劃;編制、公布本市吸收與創新重點項目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和年度計劃;指導年度計劃項目的實施並組織鑒定和驗收。

本市各有關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同做好吸收與創新工作。第六條 企業是吸收與創新的主體,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市場需求,自主引進先進適用技術,自主確定吸收與創新的內容和方式。

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吸收與創新基地,承擔國家和本市重大技術裝備或者吸收與創新的項目。

職工應當遵守企業依法建立的技術保密制度。第七條 本市鼓勵企業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開展吸收與創新的聯合研究、聯合開發,或者聯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

參與吸收與創新項目的各方,應當簽訂合同,約定有關技術權益的歸屬以及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第八條 企業可以按照指導目錄以及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將本企業的吸收與創新項目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

市經委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審,在每年第壹季度確定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第九條 本市設立吸收與創新的專項資金,列入市級預算並逐步增加。

吸收與創新的專項資金按照本規定用於吸收與創新項目的低息貸款、貸款貼息和技術開發經費補貼等方面的資助。

吸收與創新的專項資金,由市經委委托的企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新服務中心負責結算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吸收與創新的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用於扶持本地區的吸收與創新項目。第十條 市各有關部門用於技術進步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高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鼓勵吸收與創新,重點支持引進高新技術的產品開發、中試和產業化。第十壹條 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項目的單位,可以申請低息貸款;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可以申請貸款貼息。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或者技術、產品可以獲得技術開發經費的補貼:

(壹)屬於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或者本市重點支持的吸收與創新項目;

(二)在吸收基礎上創新的、具有市場競爭力或者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

(三)未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但符合指導目錄要求,經過市經委組織鑒定,確認其技術上有重大突破並形成壹定商業規模的項目。第十三條 企業用於吸收與創新的技術開發經費,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

用於吸收與創新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價在規定數額以下的,可以壹次或者分次計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經市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可以對設備進行快速折舊,並參照市新產品試產計劃或者中試產品計劃的規定享受相應優惠。第十四條 吸收與創新項目屬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術基礎上創新的成果轉讓取得收益的,按照國家和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規定,享受優惠。第十五條 列入市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可以向市經委申請優先列入市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獲得資本金註入或者貸款貼息的資助。第十六條 吸收與創新的技術或者產品申請國內外專利的,可以分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市經委申請專利申請費、專利維持費、專利代理費的部分資助。

企業引進國外專利技術用於技術開發,屬於國內首次運用的,可以憑專利轉讓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等有效證明,向市經委申請經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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