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獨立行事,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那麽,濫用代理權的標準應該如何確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就構成濫用代理權:
(壹)超越委托人的授權範圍。
(二)沒有代理權。
(3)代理人不當使用授權委托書,損害委托人權益。
3.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代理人承擔。但是,如果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已經失效,是由於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職,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即內部關系已經及時終止,代理人在授權委托書終止後繼續使用授權委托書的,責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雙方承擔。
代理人在沒有被授予代理權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次,由於被代理人的壹些行為,如將授權委托書放在代理人處,代理人誤認為自己有授權委托書,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通常稱為表見代理。在第壹種情況下,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當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時,可以行使撤銷權,即只需要恢復雙方當事人的原狀。如果被代理人保持沈默,第三人有權督促被代理人行使或者拒絕行使追認權,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規定的追認權,以確定相應法律後果的最終承擔者。
4.法律禁止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自己發生法律行為,即代表自己。
法律也禁止代理人同時為雙方代理。
如果法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該怎麽辦?可以借鑒國外關於親權的規定,限制甚至剝奪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進行其他指定,從而將法定代理人變為指定代理人。委托人遭受的損失應由代理人賠償。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往往是基於被代理人的申請、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有關機關的指定。被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濫用代理權的壹切後果。
作為指定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不應承擔責任。但如果被指定代理人因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不當而濫用代理權,有關機關或法院應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作為對其失職的懲罰。
上述濫用代理權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後果,實際上是對失衡的代理關系的壹種矯正,試圖使圍繞代理制度的壹系列法律關系趨於穩定,從而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流通順暢,最大限度地發揮代理制度的優越性。
1.0合作範圍
1.1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擔任甲方代理,銷售(品牌)商務通訊產品如下;
I)授權代理產品:(以下簡稱“產品”);
Ii)授權區域包括:(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屬,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
1.3未經甲方批準,乙方不得授權其下屬代理商。
2.0銷售目標和合作期限
2.1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後第壹筆訂單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全額支付給甲方。此後,每個季度的訂單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伍萬元整(RMB50,000)。
2.2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於2000年月日終止。經過考核,可以轉為壹級特工。
3.0合作原則和條款
3.1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應在指定區域積極銷售甲方產品,開發潛在客戶,擴大市場份額。在代理銷售產品範圍內,甲方產品應為主要產品。
3.2乙方在銷售時,不得低價競爭、越界銷售、故意詆毀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聲譽。如果相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戶終止購買、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以公平、合理、統壹的價格向乙方提供合格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信息,策劃產品廣告、產品展示和市場推廣。
4.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業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持,並與代理商壹起建立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甲方作為華北和西北地區的總代理,不在其控制區域內向終端用戶銷售。
4.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其下屬代理商的庫存、產品流向、銷售訂單及明細/銷售網點供甲方審核備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銷售信息及庫存。
4.4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業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5甲乙雙方將根據約定的銷售目標,每季度對進度和業績進行考核。如達不到標準,甲方可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取消部分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應按甲方規定的價格在指定區域銷售產品,不得跨區域和/或低價傾銷。如果有跨區域銷售,就必須與分管區域的總經理協商購買商品。
5.2乙方不得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爭奪客戶。對於(品牌)內部客戶、其關聯企業和甲方主要客戶,乙方不得使用本協議產品與甲方或(品牌)系列交換機競爭。
5.3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營銷和技術服務支持,並要求甲方在指定區域參加產品推廣和召開演示會。
5.4為保護用戶利益和(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直接向甲方購買所有產品及相關配套設備/軟件,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準,不得向第三方采購。
5.5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信息網絡,及時向甲方提供準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信息,並積極配合甲方在經營活動中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信產品和服務。
6.0銷售行為規定
6.1產品價格
6.1.1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考附件壹。
6.1.2(品牌)每年年初會對價格規定進行審核,甲方會根據(品牌)最新的價格規定書面通知乙方。對於調價前確認的銷售訂單,單價不調整。
6.2訂購流程
6.2.1每月或每季度初,乙方應以標準采購訂單的形式發送給甲方。每份采購訂單必須明確數量、產品類型和交貨時間。采購訂單還可能附有關於采購和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事先書面商定的其他條件。
6.3支付條款
6.3.1乙方應在訂單確認後三(3)日內將總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入甲方指定賬戶,並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剩余的百分之七十(70%)在發貨前壹次性付清,甲方收到全款後安排發貨。如果乙方未能按照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權推遲約定的交貨日期。
6.4交貨日期
6.4.1甲方應在收到合同保證金後三十(30)天內安排交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或損壞,甲方將負責。
6.5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
6.5.1甲方對售出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十五個月(15),自發貨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如果產品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為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負責第壹趟的運輸費用。如因人為、操作不當或自然損失/災難造成的任何故障,乙方應負責所有維修費用並支付由此產生的所有運輸費用。
6.5.2由於產品設計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軟件缺陷造成的產品故障,甲方負責免費維修,乙方負責單程維修的運輸費用。
6.5.3除質量保證外,甲方將收取不高於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及相關運輸費,維修後的硬件享受六(6)個月的質量保證期。
6.5.4乙方應收集待修復的板材並按保質期分類,每月初分批發送給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後檢查損壞情況,並在三十(30)天內完成維修並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七(7)天內支付相關維修費用。在未支付維護費之前,甲方有權不退還相關電路板。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後三十(30)天內未支付相關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處理送修的板材,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及相關費用。
6.5.5對於無法修復的板材,甲方將通知乙方處理意見。如果乙方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30天)內未予答復,甲方有權對無法自行修復的板子進行處理,乙方無權追究。
6.5.6乙方應向用戶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師提供現場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並儲備足夠的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求。
6.6反竄貨和反低價管理
6.6.1乙方將甲方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接受國外訂單的行為,稱為貨物走私。
6.6.2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和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監督貨物走私。
6.6.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並審查銷售訂單和交貨記錄。如發現任何貨物走私,甲方可處罰乙方賠償被侵權的代理商。
6.6.4走私貨物賠償將為走私貨物價格的100%,按代理價格計算,罰款的50%直接支付給走私貨物作為對走私貨物的賠償。如果乙方受到外國貨物的沖擊,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買方獲得同樣的賠償。
6.6.5乙方在證明他人貨物走私行為時,應提供產品進貨發票、序列號等有效憑證,客觀、誠實地舉證。
6.6.6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銷售,防止和制止低價傾銷。
6.6.7如出現嚴重的貨物走私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資格,並追究其經濟責任。
7.0商標使用
未經飛利浦書面批準,乙方無權使用飛利浦的商標和/或文字標記。
8.0保密責任
8.1就本協議而言,乙方僅有權查閱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進行合作。
8.2乙方承諾不會將保密信息用於、披露或允許任何第三方用於本協議以外的目的,也不會將任何屬於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給其員工,除非這些員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掌握保密信息。
8.3乙方將與因上述原因掌握和理解甲方保密信息的員工簽署相同或類似的保密協議,並將采取壹切合理措施保護該保密信息,以防止其被雙方確定的合作內容下不允許知道和掌握保密信息的員工使用或被公眾所掌握和理解。
8.4甲方根據本協議向乙方移交保密信息並不意味著甲方授予乙方任何專利權或版權,或乙方對此類保密信息擁有任何其他權利。
8.5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雙方代理關系結束之日止三(3)年內有效。
8.6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十(10)天內返還除銷售甲方現有產品所需的所有商業文件、目錄、廣告資料、技術資料、樣品和其他資料。乙方還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相關的客戶的詳細名單及相應的報告,以確保對客戶的持續服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甲方的品牌或名稱進行經營活動。
8.7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壹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9.0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9.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它將取代所有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9.2如果壹方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另壹方應及時書面通知違約方停止該行為。如果違約方在收到改正通知後十五(15)天內未能改正,發出通知的壹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9.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壹方可提前三(3)個月書面通知另壹方終止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隨時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
9.4乙方破產或收到破產令,或進行整頓;
9.5乙方股東或控股方發生變化或乙方業務轉讓給其他方。
9.6如果本協議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遲或不能完全履行,任何壹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十(10)天內書面通知另壹方並說明原因,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采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違約方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事故未能在事故發生後九十(90)天內消除,雙方可通過書面協商終止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戰爭在內的無法預料和無法控制的緊急情況。
10.0爭議解決
如雙方就本協議或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0通知地址
如本協議第壹部分所註明的地址、電話、傳真發生變更,任何壹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另壹方,否則責任方應承擔未送達相關通知所造成的後果。
12.0部分故障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余條款的有效性。
13.0協議的標題
本協議的標題僅用於識別,不影響對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