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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標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應當提出不公開招標的理由,並經

誰能提供壹份雲南省實施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標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應當提出不公開招標的理由,並經

誰能提供壹份雲南省實施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標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應當提出不公開招標的理由,並經項目審計部門批準;項目審計部門只批準項目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屬於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招標投標第十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項目審計部門核準。項目審核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並將批復文件抄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招標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招標內容組織招標,確需變更批準的招標內容的,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計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項目審計部門只審批項目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二)項目技術性、專業性強,或者環境、資源特殊,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會影響項目實施時機;(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國家重點項目邀請招標須經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省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和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第十二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兩個以上媒體發布同壹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壹致。第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 (壹)具有項目法人(或者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算、財務和項目管理等專業技術力量;(3)具有類似工程項目的投標經驗;(四)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專業人員;(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在申請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方式核準時,應當提交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第十四條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比較、遴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第十五條招標人不得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的原則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強迫投標人接受服務。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業或者地區準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資質等級。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資信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文件中載明,並明確相應的審查標準和方法。除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得以資本金或墊資作為招標條件發包。第十七條投標人需要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保證金壹般不超過估算投標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其中,施工招標最高不超過50萬元,勘察設計招標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第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第十九條建築、設備招標鼓勵實行合理低價招標和無標底招標。實行無標底招標的,以攔標價作為最高限價。確需采用標底招標的,標底及標底編制過程應當保密,在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送標底審查,不得幹預標底的確定。第二十條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可以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第二十壹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參與投標。下列行為屬於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相互約定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價格;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采用高、中、低價報價的;

(三)投標人之間進行內部招標,默認中標人,然後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的其他串通行為。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向其他投標人告知招標文件的內容,或者協助投標人替換或者修改招標文件;(二)向投標人泄露標底;(三)在投標時與投標人約定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價格,或者在中標後給予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的補償;(4)提前違約中標人;(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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