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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企業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給***享壹下

宜賓藍天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獎勵與懲罰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宜賓市藍天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人員。

3、獎懲原則

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4、獎懲種類

4.1.獎勵種類

公司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4.1.1.精神獎勵

(1)表揚(口頭或書面表揚);

(2)嘉獎(獎狀、獎品);

(3)記小功;

(4)記大功。

4.1.2.物質獎勵

(1)壹次性獎金;

(2)晉級;

(3)其他(旅遊、培訓機會、住房等)。

4.2.處罰種類

公司設立如下懲罰項目:

4.2.1.精神懲罰

(1)警告(口頭或書面警告);

(2)通報批評;

(3)記過;

(4)辭退;

(5)開除

4.2.2.物質懲罰

(1)壹次性罰款;

(2)降級;

4.3.獎懲輕重

4.3.1.獎勵——表揚→嘉獎→記小功→記大功→晉級;

4.3.2.懲罰——警告→通報批評→記過→降級→辭退→開除。

壹次性獎金和罰款須和以上獎懲種類同步進行。

5、內容

5.1.獎勵內容

5.1.1.獎勵範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壹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積極、有實效的合理化建議;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壹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它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5.1.2. 獎勵規則。

5.1.2.1.表揚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表揚獎勵(可與獎金壹起獎勵,每次獎金為20-5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工作積極、忠於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認真勤奮、執行、出色完成工作任務者;

(3)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人員及財物安全者;

(5)樂於傳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超額完成產量等指標,並能保證工作質量者;

(7)拾金(物)不昧者;

(8)其它情況應該給予表揚獎勵的。

5.1.2.2.嘉獎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嘉獎獎勵(可與獎金壹起獎勵,每次獎金為50-20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於制止、批評、揭發者;

(3)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4)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5)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6)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7)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8)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9)對工作流程加以簡化,並切實可行者;

(10)其它情況應該給予嘉獎獎勵的。

5.1.2.3.記小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記小功獎勵(可與獎金壹起獎勵,每次獎金為200-50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為公司經營管理、質量提出好的建議和方法,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2)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3)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4)努力節約費用開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潤效果明顯的;

(5)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6)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7)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8)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9)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10)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11)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12)其它情況應該給予記小功獎勵的。

5.1.2.4.記大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給予記大功壹次(可與獎金壹起獎勵,每次獎金為500-200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者;

(2)維護公司名譽和利益,為公司減少或避免重大損失者;

(3)在完善管理體制,拓展經營渠道,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起到積極效果的;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5)對公司或國家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6)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7)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8)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9)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10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11其它情況應該給予記大功獎勵的。

5.1.2.5.晉級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給予晉級獎勵(根據員工貢獻大小決定調整職等或職級):

(1)壹年中累計兩次記小功,且無通報批評以上(含)違紀記錄者;

(2)壹年中累計三次記小功,兩次記大功,且無通報批評以上(含)違紀記錄者;

(3)在當年工作中(自然年計算)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4)工作業績突出,超過崗位所要求的能力;

(5)其他情況應該給予晉級獎勵的。

5.2.懲罰規則

5.2.1.警告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警告處分(可與罰款壹起懲罰,每次罰款金額為5-2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違反公司環境衛生制度、隨地吐痰、亂丟垃圾者;

(2)有遲到、早退現象者;

(3)在工作時間內打瞌睡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4)不按規定穿工衣、佩帶廠牌或穿拖鞋上班者;

(5)在工作期間不符合公司修飾要求者;

(6)在公司內亂塗亂寫有礙觀瞻者;

(7)醉酒後進入工作場所者;

(8)在車間或倉庫吃食物者;

(9)用餐期間不按規定排隊者;

(10)不遵守隨手關燈、隨手關水龍頭或不隨手關門者;

(11)工作期間喧嘩、聊天、玩遊戲、打鬧嬉戲者;

(12)工作期間帶耳塞聽音樂者;

(13)私人電話過長或過於頻繁地中斷工作者;

(14)違反請假或出差規定的;

(15)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不良影響者。

(16)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5.2.2.通報批評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可與罰款壹起懲罰,每次罰款金額為20-5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未經許可進入禁止場所(車間、倉庫、辦公室)者;

(2)拒絕接受檢查攜帶物品者;

(3)借用證件給他人使用混入公司或集體宿舍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5)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6)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7)在工作區內非特別劃為吸煙區的地帶吸煙者;

(8)造成職責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者;

(9)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10)未經同意處理私人事務者;

(11)初次不聽上司合理指揮者;

(12)工作期間不按SOP操作且情節輕微者;

(13)在工作時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員工或客戶的錯誤行為者;

(14)無故曠工壹天者;

(15)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5.2.3.記過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記過處分(可與罰款壹起懲罰,每次罰款金額為50-20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者。

(2)無故曠工兩天者。

(4)對同事惡意攻擊、辱罵、惡意侮辱或誣害、威脅、恐嚇、制造事端者。

(5)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後果者。

(6)因玩忽職守,管理不當,工作失誤導致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較大損失者。

(7)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8)未按實申報各類費用、數量,如虛報出差費、虛開多開發票、私用公報、虛報加班時數等者。

(9)工作期間工作態度不嚴肅認真,懶散怠工者;

(10)不及時向直屬上級報告工傷或意外事件及重要情況者;

(11)發現公司其他同仁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及時制止或有意隱瞞、包庇者;

(12)私用職責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13)非經許可,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14)故意撕毀公文者;

(15)虛報工作業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

(16)遺失重要公文者(含物品、物料等)者;

(17)違反安全規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8)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9)擅自丟棄公司財物(包括廢棄物品)者;

(20)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5.2.4.降級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降級處分:

(1)泄漏公司商業機密者。

(2)打聽他人薪資福利情況者;

(2)因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3)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工作能力欠缺者。

(4)藐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宣揚自身不良情緒者;

(5)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導致公司財產損失者;

(6)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5.2.5.辭退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辭退處分(可與罰款壹起懲罰,每次罰款金額為200-50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損毀公司財物,造成重大失者;

(2)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3)在其他公司或單位兼職者。

(4)在試用期內被證明是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5)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無法完成同類崗位的工作標準,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者。

(6)散播其他員工的流言蜚語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仁之間不團結者;

(7)在生產車間、倉庫等危險區域的禁煙區內吸煙者。

(8)參加非法組織者。

(9)明知所屬人員有違反廉潔守則,而予以庇護或不予以舉發者。

(10)蓄意違反安全規定,或不遵守規定操作以致危害其他員工的安全者;

(11)填寫公司文件時,虛報資料或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單據、報表者;

(12)應征人員隱瞞真實身份,或虛報個人信息者;

(13)透露自己薪資福利給他人者;

(14)連續曠工3天或壹年內(自第壹次曠工之日起計算)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

(15)在任何場所做出對公司的產品、形象、聲譽不利的言行者;

(16)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5.2.6.開除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給予開除處分(可與罰款壹起懲罰,每次罰款金額為500-2000元,並以書面形式公告):

(1)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者;

(2)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3)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者;

(4)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5)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者;

(6)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者。

(7)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或文件資料者。

(8)脅迫上級,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上級行為者。

(9)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品,前來公司者。

(10)煽動罷工者。

(11)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12)未經授權而擅自挪用公司錢財或在收款後不及時將公司的錢財返還公司者;

(1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14)犯有性質與上述情況相類似的行為者。

5.3.獎懲累加

5.3.1.獎勵累加規定:

(1)1個月內被表揚2次以上(含2)升級為嘉獎;

(2)3個月內被嘉獎2次以上(含2)升級為記小功;

(3)6個月內被記小功2次以上(含2)升級為記大功;

(4)12個月內內記小功3次以上(含3)或6個月內被記大功2次以上(含2)升級為晉級。

5.3.2.懲罰累加規定:

(1)1個月內被口頭警告3次以上(含3)升級為書面警告;

(2)3個月內被書面警告3次以上(含3)升級為通報批評;

(3)6個月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升級為記過。被記過者6個月內不得加薪;

(4)6個月內被記過2次升級為降級。被降級者1年內不得晉級;

(5)12個月內被記過3次或在降級後12個月內受到通報批評或更嚴重懲罰時直接作辭退處理。

5.3.3.獎懲抵消

(1)1年內獲2次嘉獎獎勵可抵消1次通報批評懲罰;

(2)1年內獲2次記小功獎勵可抵消1次記過懲罰;

(3)1年內獲2次記大功獎勵可抵消1次降級懲罰。

5.4.獎懲程序。

5.4.1.部門內需對員工進行表揚、嘉獎獎勵,或進行警告、通報批評、記過懲罰時,由部門發文公布,文件由部門主管/經理擬制,部門負責人批準,抄送人事行政部執行;

5.4.2.部門內需對員工進行記小功、記大功、晉級獎勵,或降級、辭退、開除懲罰時,由部門發文,文件由部門負責人擬制,人事行政總監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

5.4.3.外部門提議給本部門員工進行表揚、嘉獎獎勵,或投訴需進行警告、通報批評懲罰時,提議人需將信息反饋給人事行政部,經調查屬實後,由人事行政部發文,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人事行政總監批準。

5.4.4.外部門提議給本部門員工進行記小功、記大功、晉級獎勵,或投訴需進行降級、辭退、開除懲罰時,提議人需將信息反饋給人事行政部,經調查屬實後,由人事行政部發文,當時人部門負責人審核,人事行政總監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

5.4.5.人事行政部提議給本部門員工進行表揚、嘉獎獎勵,或查處需進行警告、通報批評、記過懲罰時,與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確定後,由人事行政部發文並批準公布。

5.4.6.人事行政部提議給本部門員工進行記小功、記大功、晉級獎勵;或查處需進行降級、辭退、開除懲罰時,與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確定後,由人事行政部發文,人事行政總監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

5.4.7.部門員工被懲罰時,根據其上級領導責任大小,必要時將追究上級領導責任,給予連帶責任的懲罰。

5.4.8.在處罰員工違紀事件時,應遵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5.4.9.員工的獎勵獎金和處罰罰款在其當月工資中(發文所在月份)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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