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專利制度是通過賦予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壹定的權益並要求其完成壹定的義務來實現鼓勵創新的制度目的。申請日則是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權益和義務產生的時間起點,其申請日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是劃定申請人與社會公眾權益界限的基礎。
如果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破壞這項基礎,則會使得申請人通過該修改不當獲利,損害依賴於該原始申請文件的社會公眾的法律安全性。另壹方面,由於文字描述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或者片面性。
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日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不可能盡善盡美地描述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不可能也不需要對其發明創造進行事無巨細的描述,因此,如果僅依據專利申請文件明確記載的文字作為劃定申請人與社會公眾的權益界限的基礎。
而忽視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對其發明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不能給予申請人更合理的權益保護,也不符合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立法目的。
擴展資料: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立法本意實際上是基於申請人與社會公眾的權益關系的產生始於申請日,需要且必須通過申請日提交的申請文件表達、固定申請人在申請日完成的發明創造,從而確定劃分申請人與社會公眾之間權益界限的基礎。
簡而言之,允許申請人基於其在申請日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不得通過修改使得申請人不當獲利,損害依賴於原始申請文件的社會公眾的法律安全性。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適用不能僅僅局限於該明確記載的文字信息,而是要立足於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立法本意,客觀地去確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究竟有多大。這個確定的過程就是所說的“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的判斷過程。
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原始申請文件明確記載的信息,從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角度“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申請文件客觀、準確表達的技術信息集合,構成了允許申請人修改的最大範圍,即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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