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業產權轉讓或者許可合同。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合同是指涉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轉讓或許可的合同(僅涉及商標權轉讓的合同除外);
(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傳授有關制造某壹產品或者應用某壹工藝、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的技術知識而未被公開且未受工業產權法保護的合同;
(三)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供方利用其技術為受方實現特定目標提供服務或咨詢的合同,包括受方委托或配合供方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或工程設計的合同,聘請國外地質勘探隊或工程隊提供技術服務的合同,以及委托供方就企業技術改造、生產工藝的改進或產品設計和質量控制、企業管理等提供服務或咨詢的合同(外國人受聘於我國企業的合同除外);
(四)含有工業產權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內容的合作生產合同和合作設計合同;
(五)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的進口合同,包括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或者技術服務;
(六)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其他技術進口合同。第三條沒有對外技術進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引進技術時,應當委托有對外技術進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並出具委托書。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從供方獲得技術,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辦理。第五條技術引進合同的審批機關是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和外經貿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廳、委、局及其他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授權審批機關)。第六條技術進口合同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壹)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審批的項目的技術引進合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技術引進合同由同級授權審批機關審批;技術引進合同由不同地區的其他公司簽訂的,在征得授權審批機關同意後,可由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權審批機關審批。合同批準後,合同簽訂地的授權審批機關應將合同批準證書副本送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權審批機關備案。但不同地區委托設在北京的公司(不包括京資公司)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三)外商投資企業從供方獲得技術而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屬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其他分別由授權審批機關審批。第七條技術進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合同的名稱;
(2)引進目標技術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引進技術的標準、期限、措施和風險責任;
(四)對引進技術的保密義務,提高技術的所有權和共享性;
(五)總價或報酬及每項價格,以及支付方式;
(六)違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8)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附件資料,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技術進口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八條涉及在中國獲得的專利權或者商標權的轉讓或者許可的技術進口合同,應當寫明有關的專利號或者專利申請號、商標註冊號以及所附的商標圖樣。轉讓專利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備案;許可使用商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