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實用新型和發明可保護的客體不同,如果技術創新是方法的創新,或者是無形狀和構造的創新,那麽只能申請發明專利。只有是有形狀或構造的產品的改進技術方案才需要考慮專利類型的選擇。
二、從技術創新高度考慮
由於發明對創造性的高度要高於實用新型,所以如果覺得壹項技術的創新性比較高,那麽可以考慮申請發明專利,否則,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三、從獲取專利的迫切程度考慮。
發明的審批周期較長,壹般需要2~5年時間,而實用新型壹般6~8個月就可以取得授權通知。因此,如果需要盡早拿到專利權,就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如果對專利權的獲得不是很迫切,那麽就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四、從技術的生命周期考慮。
發明最長可以保護20年,實用新型的最長保護期限只有10年。因此,如果覺得技術的生命周期較長,10年內不會被替代或淘汰,那麽就申請發明專利,如果預計該技術幾年後就會被新技術替代,那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就可以了。
五、從費用考慮。
發明專利的申請費、代理費、年費等都要高於實用新型,因此,如果資金緊張,就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如果資金允許,就盡量申請發明專利。
六、從技術的價值考慮。
如果技術的價值較高,當然要去申請發明專利。如果覺得技術的價值較低,不值得申請發明,那就申請實用新型。這條因素和第四條中技術生命周期的關系其實是很密切的。壹般來說,生命周期長的技術其價值也高,生命周期短的技術價值也就低。
七、考慮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
既然發明和實用新型各有優缺點,如果想同時利用二者的優點,例如既要盡早獲得專利權,又想得到發明專利更好的保護;或者希望能獲得發明專利,但 又對技術的創新性信心不足,那麽可以考慮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由於實用新型不經實質審查,壹般實用新型會先授予專利 權,此時可壹邊使用實用新型專利維權,壹邊等待發明審批。如果發明專利經審查,認為除和同時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存在重復授權問題外不存在其它影響授權的因 素,那麽就可以通過放棄已經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方式來獲得發明專利。如果發明的審查結果不理想,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那麽仍然可以保留實用新型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