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要求描述了要求保護的發明內容,是指發明的實質性技術特征;
2.說明書摘要,壹般在300字以內描述發明;
3.說明書,說明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與發明相關的背景技術、發明目的、發明的詳細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所達到的效果和優點,以及證明該效果和優點的相關實驗和數據;
4.涉及機械領域的發明,應當提供產品專利的結構示意圖,說明產品的結構和形狀特征、各部分的名稱、連接關系和工作原理。涉及電學領域的發明,應當提供部件名稱和部件之間的電學關系。涉及化學領域的發明,應當提供具體化學物質的名稱、制備方法和工藝條件。涉及化工設備系統的發明,應當提供各設備之間的連接關系,並具體說明與發明相關的設備的結構特點和連接關系。涉及藥品發明的,應當提供該藥品的成分、含量、制備方法、臨床或者動物實驗方法和試驗數據。涉及微生物學和生物工程領域的發明應當提供證書予以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