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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美國專利有什麽註意事項,公開後半年內還可提出專利申請不?

美國專利申請,公開後於半年內仍可提出專利申請。不過有些註意事項:

(壹)有關規費 因美國專利案件量多,又為減少申請人之花費,專利有定制規費減半的優惠(13 C.F.R.121.802),其條件說明如下:

(A) 員工人數(包括分公司)不超過500人的法人團體(制定小企業大小標準問題,例: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員工多少的定義標準,可以直接詢問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當未將發明權轉讓、授與、讓與或準許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歸類為個人(發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條款下不能被證明為非營利團體或小企業的公司/團體。

(二)申請人範圍(37 C.F.R.1.9定義)

1.獨立發明人:申請是個人,但又同時是發明人時。

(A) 尚未轉讓、授與、讓渡或領有執照;

(B) 在沒有約束、沒有契約或法規之下進行轉讓、授與、讓渡或領取執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發明物,或是在條款下無法被證明是小企業/非營利團體的公司,則此人對此發明物的任何權利不能歸類在個人(發明)之下。

2.個人(非發明人):申請是個人,不是發明人。

3.小公司:申請人不是個人,而是公司、制造廠商時。

4.非營利機構:申請人是非營利機構,如大學……等時。

(1) 壹所大學或座落於任何國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2) 在1945年(26U.S.C.501(c)

(3))的國內稅收法規第501(C)

(3)條款中,和在國內稅收法規(26U.S.C.501(a)第501(a)條款中豁免稅所敘述的團體類型;

(3) 任何這個國家的壹州非營利團體法令(35)U.S.C201(I)中被證明是非營利科學或教育團體;

(4) 任何可在此條款的(e)(2)或(3)段落證明為非營利團體的設置在國外的非營利團體。

(三)文件簽署 此文件需由申請人簽署,當申請人是企業時,則應由企業的總裁、副總裁、幹事或司庫簽字,而且有經理頭銜的人不屬於上述企業主管的範疇,因而無資格簽署此類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最好在申請時連同其他文件壹起向專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後補文件費用,但最晚不能超過自申請日起的二個月期限,否則申請費不能減半。2.附圖——可先隨同申請文件壹起提交草圖,正式附圖可在申請批準後再行提交,如在批準通知書中指出,則須在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提交(約二周時間審核圖式)。

(五)說明書補呈(已有技術) 1.申請日前——應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否則要繳納遲交費。 2.申請日前——申請日後專利局檢索報告和審查結果資料等,應於專利局寄出日期起三個月向專利局提交,否則要繳納遲交費。 3.如申請人確實不知任何已有技術資料而無法向專利局提供時,則不必擔心會受到專利局處罰,或對其專利申請有任何不利影響,申請人也不必為此種目的而花錢委托他人檢索,目前沒有強制規定。

(六)優先權: 1.提交——可在專利申請通過實質性審查後再行提交,專利局不額外收取遲交費。2.如未在申請時請求優先權,如提交申請案之後,申請人又主張優先權,對此申請人必須重新提交壹份“專利申請聲明及委任狀表格”,但必須在專利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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