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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香港短期專利

在香港批予的專利有兩種,短期專利是其中之壹。短期專利的申請,須向專利註冊處提出。

專利註冊處收到短期專利的申請後,會作形式上的審查。形式審查是指就申請表格規定的資料,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作出的審查。專利註冊處不會就申請作出實質的審查,亦即是說,不會審查有關發明的可享專利性,即發明是否具新穎性、包含創造性,以及能否作工業應用。

1、專利所有人執行權利

短期專利所有人可就在其專利批予後發生的侵權行為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然而,單憑專利的批予是不足以確保專利權利得以執行。在法院任何執行權利的法律程序中,短期專利所有人須先提出足以表面證明其短期專利的有效性的證據。短期專利所有人在采取行動執行其專利權利前,應先就這方面征詢其法律或技術顧問的意見。

2、申請專利

必須向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專利註冊處提交申請。對於已在世界其他地方或中國其他地區提出申請的專利,中國香港不會自動給予保護。

3、專利註冊處處長會審查的專利申請,以確保申請符合提交專利申請在形式上的規定。我們不會就發明的新穎性或創造性進行實質的查檢和審查。

壹、申請短期專利:

香港短期專利的批準,以其中壹個國際檢索局或其中壹個指定專利局所出具的檢索報告為基礎。如擬在香港申請短期專利,便須提交批準請求,並附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作支持。

1)何時提交申請

壹般而言,在香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並無時限。但如果申請人稱因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最先提出申請而享有優先權,則須在提交最先申請後12個月內,在香港提出短期專利申請。

如果申請人的發明已予申請人的發明的新穎性﹝《專利條例》第109條﹞,便須在發明公開後六個月內,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2)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述文件/資料:

以專利表格第P6號提交批準請求;

壹份說明書(《專利條例》第113(1)(b)條和《專利(壹般)規則》第58(2)條);

中文和英文摘要﹝《專利(壹般)規則》第61條﹞;

發明的中、英文名稱;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發明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

如申請人並非發明人,請以專利表格第P7號提交壹項陳述,表明申請人有權享有短期專利;

如要求優先權,請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和有關的優先權文件﹝《專利(壹般)規則》第69條﹞;

如準備就不具損害性的公開提出權利要求,請提交有關的陳述和支持該項權利要求的書面證據(《專利(壹般)規則》第58和70條);

有關發明按照國際專利分類法達到次類級別的分類;

在香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的譯本。

3)檢索報告

申請人必須提交由下列其中壹個檢索局發出的檢索報告,以支持其短期專利申請∶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各個國際專利註冊處檢索局;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以及英國專利局。有關國際檢索局的資料,可在知識產權署的詢問處查閱。

4)提交費和公告費

提交費和公告費須在最早提交申請的任何部分後壹個月內予以繳付。

5)批準

申請人可要求專利註冊處批準申請人的短期專利。批準短期專利的安排,可讓申請人有更充裕的時間向指定的檢索局索取檢索報告。短期專利的批準最多可留存12個月,從提交申請日起計。

6)提交日期

申請人在短期專利申請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說明有關發明後,專利註冊處即會就申請人的短期專利申請,設定提交日期。

7)審查和批準

專利註冊處會在設定申請的提交日期後,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如該項申請有任何不足之處,專利註冊處會通知申請人在2個月內作出更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更正,專利註冊處將批準短期專利。有關發明審查程序的詳情載於工作流程圖。

參考來源:http://www.ipd.gov.hk/sc/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patents_protec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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