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壹步鼓勵外商投資,提高我市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水平,大力發展支柱產業,增加全市經濟總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 繼續執行國家、省賦予我市現行的各項鼓勵外商投資、加快利用外資的政策規定及《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決定》(合政[1998]150號)。
第二條 鼓勵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興辦上述企業,除享受國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外,在減半征稅期間,企業納稅後,憑入庫稅單由市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屬市財政收入部分。
第三條 鼓勵外商投資建設交通、能源、港口和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對於從事交通、能源、港口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有關政策外,在減半征稅期間,企業納稅後,憑入庫稅單由市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屬市財政收入部分。對於從事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後返,企業納稅後,前5年憑入庫稅單由市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屬市財政收入部分,後5年減半返還。
第四條 鼓勵外商投資重點工業項目。對其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確認,比照第二條 政策執行。外商投資上述工業項目,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金融部門將本著優先扶持的原則,對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給予適當支持。
對外商投資我市特別鼓勵的支柱產業重大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市政府批準,對其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適當優惠。
第五條 鼓勵外商收購破產企業。外商整體收購破產企業,繼續享受市政府《關於鼓勵收購破產企業的若幹意見》(合政〔1996〕207號)的有關政策。對其為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就業而成立的新企業,享受市政府有關的再就業優惠政策。同時,在3年內,免收其各項建設規費。
第六條 鼓勵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的大項目。其項目建設用地,經批準,允許投資者2年內分期繳付土地出讓金。
第七條 鼓勵外商投資創辦現代農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比照第二條 政策執行。對投資我市“兩高壹優”農業、創匯旅遊農業的項目,免征3年農業特產稅。對引進高新技術進行農業開發的項目,除土地出讓金以外,經市政府批準,可免交有關的土地配套費用,也可依法采取租地的辦法。
第八條 外商在上述我市鼓勵的領域投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外商每實際投資50萬美元,可為其直系親屬在其投資地辦理1名城鎮戶口,但每位投資者辦理的城鎮戶口的人數最多不超過5名。
第九條 繼續完善外資項目審批及服務管理的合署辦公制度。合署辦公室設在市外資辦,采取定期集中的方式,具體項目審批由市外資辦牽頭,各有關部門按分工辦理。合署辦公室的各組成單位要顧全大局,堅持壹個窗口對外、壹條 龍審批辦事程序。對外商投資的重大項目,由市外資辦牽頭,建立項目小組,搞好協調、跟蹤服務;對壹般項目,也要確定專人,為外投資提供從項目洽談、審批到企業成立後的全過程服務。
各開發區也可比照市裏做法,建立外資項目審批及服務管理的合署辦制度。
第十條 為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結合我市工業經濟發展,由市財政投入壹定的資金,分別建立相關基金。外商投資業符合條件者視同國有企業,可申報使用基金。
第十壹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壯大,建立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稅大戶的獎度。對連續2年繳稅在全市前三名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政府授予明星外商投資企業稱號,給予優先提供貸款、並在3年內免收項建設規費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水、電、=氣、交通運輸和通訊等,各有關部門應給予及時和充分供應,收費標準與其他企業壹視同仁。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及企業聘用的境外職員在我市範圍內住宿、就醫、購物、旅遊、娛樂、子女就學、乘車等方面的付費標準與本市居民壹視同仁。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開發和建設時,減半收取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設計施工質監費、外地勘察設計費、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基金等費用;進行生產性廠房建設的,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外地勘察設計費、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基金,減半收取設計施工質監費。
第十四條 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外收費。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登記卡制度,對未出示許可證並進行登記的收費項目,外商有權拒付,並可向市有關部門投訴。在此基礎上,創造條件,逐步走向規範收費。
第十五條 強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努力創造好的投資軟環境,促進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經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檢查,各執法機關無法定理由或法定手續,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突擊檢查。要充分發揮外商投訴中心的作用,對於外商的投訴,要及時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按照“誰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調動全市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凡由各區及開發區區屬企事單位參與投資、在區內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各區及開發區引進的外商獨資企業,其上繳稅收歸各區或開發區財政。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引薦外商投資項目,對引薦者實行獎勵。獎金標準為實際投入外資的1‰~5‰。
對引薦者獎勵由負責征收該引薦項目稅款的同級政府負責。同時,由市財政投入資金,建立市招商獎勵基金,專項用於獎勵使市級財政受益的引薦者。
第十八條 自本規定頒布之日起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本規定。海外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本市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本市所出臺的有關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外資辦負責解釋。
合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