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壹)必備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此外,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似。
(二)禁止條件。
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有授予專利權”。此外,以下七項即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食品飲料和調味品,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授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