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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的根本目的是

專利申請的最終目的是獲得專利權。如發生專利侵權或其他專利訴訟,可向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調查處理。審批專利或解決專利糾紛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專利申請文件,尤其是權利要求的內容。要求這些文件寫得仔細,無懈可擊,使發明的技術特征在不侵犯他人權利或不保護已知技術特征的情況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許多發明人和設計人,特別是第壹次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由於對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缺乏了解,即使做出了優秀的發明,也不知道如何適用或充分有效地保護法律。由於專利申請程序繁瑣,在申請過程中,許多常規任務不得不按期完成。經常從事發明創造的人大多不擅長這些工作,必須通過專利代理人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

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隨時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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