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條件,缺壹不可;申請專利前,先要進行檢索,了解以前是否有同樣的發明創造或外觀設計,確定是否申請專利,考慮申請哪壹種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壹般為完成發明的個人。***同發明的申請人為完成或***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委托發明的申請人為完成發明的單位或個人;職務發明的申請人為單位;以單位名義申請要帶公章。要提供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名單。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要提供技術交底書給專利代理人,按照專利法規定要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內容寫成完整而詳細的說明書,其內容公開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依照說明書能夠實現為準。並要提供以下資料:
(1)名稱;
(2)所屬技術領域;
(3)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4)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
(5)寫出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
(6)發明或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具有的有交往效果;
(7)提供附圖;
(8)對照附圖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提供樣品或圖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