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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壹)TRIPS協議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可以說是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覆蓋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限制力度強的國際公約。

TRIPS將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分為三類:①基本完全肯定並要求所有成員遵守和執行的國際公約。有四個這樣的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TRIPS對這四個國際公約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和保留,要求所有WTO成員遵守和執行上述四個公約。②基本完全肯定並要求所有成員按照對等原則實施的國際公約有十余個,主要是《巴黎公約》的子公約。(3)不要求所有成員遵守和實施的國際公約。TRIPS中未提及的、不屬於上述兩類的國際公約,並不要求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和執行,主要包括《世界版權公約》和《錄音制品公約》。

TRIPS協議涵蓋面廣,幾乎涉及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並將GATT和WTO中關於有形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既強化了知識產權的執行程序和保護措施,又強化了協議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將保護產權協議的實施與貿易制裁緊密結合起來,同時設立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監督本協議的實施。(TRIPS協定》的目標、壹般規定和基本原則。

1.目標

《TRIPS協定》序言陳述了該協定的目標:為了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阻力,必須促進對知識產權的充分和有效保護,並確保執行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2.壹般規定和基本原則

(1)知識產權的範圍

TRIPS協議規定知識產權的範圍是:著作權和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拓撲圖);對未披露信息的專有權。

(2)與其他知識產權公約的關系

《TRIPS協定》的規定不得損害各成員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承擔的義務。

(3)國民待遇原則

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每壹成員應向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不低於其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允許對等原則在某些情況下替代國民待遇原則。對於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民待遇僅適用於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壹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例如,需要在成員的管轄範圍內指定服務地址或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是國民待遇的例外。

(4)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壹成員向其他國家國民提供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適用於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將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WTO的創造。或許正因為如此,這壹原則的例外情況更多,即來自壹般但不具體針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協助或執法方面的國際協定的優惠待遇;《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中的互惠保護:本協議未規定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權利;世貿組織成立前知識產權協議產生的優惠。

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還有壹個普遍的例外,即這兩個原則不適用於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締結的關於獲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定中規定的程序。

(5)其他原則

知識產權保護的目標是促進技術創新、技術轉讓和技術傳播,以有利於社會和經濟福利的方式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互利,促進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各成員在制定或修訂其國內法律和法規時,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眾的健康和發展,以便在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的領域增加公共福利;各成員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和在國際技術轉讓中訴諸不合理的貿易限制。(三)相關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和使用標準

1.版權和鄰接權應遵守伯爾尼公約的規定。版權和鄰接權的範圍包括:

(1)《伯爾尼公約》所指的“文學和藝術”是指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的壹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如書籍、演講、戲劇、舞蹈、歌詞、電影、圖片、攝影作品、地圖等。

(2)計算機程序和數據的編譯。

(3)表演者和錄音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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