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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的全稱

trips協議的全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簡稱,這個文件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

“TRIPS”的宗旨是: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障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充分,有效的保護同時保證知識產權的執法措施與程序不至於變成合法的障礙。

“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有以下八個方面: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對未公開信息的保權和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同時,對上述知識產權的可獲得性、範圍及行使標準、施行、獲得與維持程序、糾紛的預防及解決等,協議中均作了詳細規定,已超出任何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將使知識產權問題與貿易問題密不可分。

協議內容:

1、各成員應使本協定的各項規定生效。各成員可以,但不應有義務在其法律中實施比本協定要求更廣泛的保護,只要這種保護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有權在它們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制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

2、就本協定而言,“知識財產”壹詞系指第二部分第壹節至第七節所提到的所有類別的知識財產。

3、各成員應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以本協定規定的待遇。就有關的知識產權而言,其他成員的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1967)、《伯爾尼公約》(1971)、《羅馬公約》和《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規定的保護資格標準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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