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專利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三種專利。
1、發明是對產品的形狀、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俗"小發明";
3、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不能申請專利即不授予專利權的有:
1. 科學發現;
3.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 動物和植物品種;
5.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