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服務性收費是經濟學上的專業術語,指在本市轄區內向社會提供場所、設施或技術、知識、信息、體力勞動等經營服務的收費。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進行社會與經濟管理而收取的費用。各項行政性收費要區別收費對象和範圍,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的分工,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物價部門根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會同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擴展資料:
經營性收費治理規範:
1、治理規範的政策措施
治理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重點是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借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向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此外,各地還要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壟斷行業的收費進行治理規範。
2、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
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的價格管理機制。對大多數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極少數存在壟斷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3、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此次治理規範基礎上,建立健全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分別納入中央和省級《定價目錄》,明確具體的定價項目、定價主體、定價內容、定價形式、定價部門和定價範圍等,並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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