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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再頒專利

中國沒有關於再頒專利的規定。

至於美國,倒是有這方面的法律。以下是轉載:

再頒 再頒就是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修改後由USPTO重新授權的程序。它是授權後的壹個程序。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啟動再頒程序修改因疏忽造成的錯誤(不含欺詐行為)。再頒程序的特點如下:

(1)再頒必須滿足的5個基本條件:首先,要證明提起再頒程序的專利完全地或部分地無效或無法實施,如說明書或附圖中的錯誤使專利無法實施,或由於專利權要求的權利多於其有權要求的,其次,要證明專利中的缺陷是由於不含欺詐意圖的錯誤引起,如證明錯誤的出現不是有意為了隱藏技術方案的內容;第三,要證明沒有在該程序中的申請中加入新的內容,即再頒專利必須得到原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支持,第四,對於擴大保護範圍的再頒專利,其申請應當在原專利授權日起2年內提出。因為擴大權利範圍可能會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包括競爭對手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只有在授權的2年內可以提出。此外,對於縮小權利範圍的再頒請求,因為不會影響到公眾利益,所以,法定給予充分的時間提出,即可以在專利有效期間的任何時候提出,最後,要證明再頒的主題具有可專利性。

(2)再頒程序只能由專利權人啟動 USPTO或第三人都無權啟動該程序。再頒申請將由USPTO依法作為壹個新申請進行審查。

(3)再頒專利的效力 從理論上講,再頒專利應當具有與原專利同樣的效力和作用,但是由於再頒是對權利範圍的重新界定,有可能損害到公眾的利益,為此,法律規定第三人有參與的權利(Interveningrights),並對再頒專利進行了嚴格的限定,這樣再頒專利的效力就有不同的情況。①對於權利範圍與原專利壹致的再頒專利,從原專利生效日起繼續有效,②對於權利範圍不同於原專利的再頒專利只能從再頒日起主張權利;③再頒後法律授予公眾壹種絕對的權利,即繼續實施和從事再頒前已進行的合法行為,不會被視為侵權。並且,再頒申請被授予專利時,原專利即被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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