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用新型創造性低於發明創造性。我國專利法要求其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發明強調“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只提到“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比實用新型更具創造性。
(2)實用新型的範圍小於發明的範圍。因為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以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方法發明或者改進發明。只是在產品發明上,也可以是固定的產品發明,也可以是非固定的產品發明。而且,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範圍要窄得多,僅限於產品的形狀、組成或者組合所提出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這樣,各種制造方法都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不可能對與形狀、結構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生產實用新型。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的範圍要窄得多,僅局限於與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有關的創新性設計。
(3)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於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保護期,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要比發明專利短得多。這是因為壹般來說,實用新型創造的過程比發明創造簡單易行,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因此,法律對其保護期的規定也相應較短。
(4)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流程比發明專利簡單。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不予進行實質審查,可以予以公告,通知申請人,並頒發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對於發明專利來說,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審查的程序和時間比實用新型復雜得多,時間也長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