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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主觀:

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後,是有壹定的期限限制的,且如果不符合保全的規定,是需要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以免損害他人的財產權。壹、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以下情況的,應當解除保全措施:1.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不存在或者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再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放棄請求權。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認為此擔保可以滿足申請人壹方的權利請求,應當解除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訴前保全是壹種臨時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抓緊時機與被申請人解決民事糾紛,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撤銷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以免被申請人因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經濟損失。二、財產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擔保而解除?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禁令制度適用的條件和範圍是不同的。財產保全制度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程序中,保全申請可以在訴訟前和訴訟中提出,保全的範圍可以是被告的全部有關財產。財產保全壹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進行,數額限於原告起訴的金額。禁令制度目前在我國還僅適用於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案件中,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為了滿足trips協議的要求而制定的。訴訟禁令也可以在訴前或訴中提出,但其主要請求是被告或有關方停止侵權行為、禁止相關侵權物品的流通。在實踐中,法院對禁令的使用比較嚴格,壹般來說申請人也需要提供更充足的擔保。三、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麽?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壹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壹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國家賠償的壓力,壹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壹個條件,即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麽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壹般要審查下列條件:第壹,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第四,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七十七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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