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並不是壹個新話題,但灰色收入是壹個時時需要關註的話題。“灰色收入”,是指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隱性收入”壹樣,在壹定時期內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壹些社會問題和體制性的痼疾。與這些收入壹起被隱形的,是受到社會高度關註的貧富不均、社會風氣不正等問題。
在反映社會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日益增大的今天,在中央三令五申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嚴厲打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現象的今天,關註中國人的“灰色收入”現象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灰色收入知多少
公務人員“灰色收入”種類繁多。有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的;有利用在臨時機構任職或兼職的條件,領取各種酬金的;有在單位巧立名目,自發各種福利、補助的;有在非公務活動中頻繁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請吃、請喝、請跳、請釣、請洗的,名目之多,不勝枚舉。其中有些是***性的,有些則帶有明顯的部門、行業或崗位特點。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壹般性特征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壹是謀取對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壹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壹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數額巨大,這部分收入是不可能得到真實統計的。例如,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說,國家每年損失的國有土地收益近百億元,顯然這部分收入變成了灰色收入。又例如,奧地利壹經濟學者研究認為,世界正規經濟GDP為39萬億美元,非正規的地下經濟GDP為9萬億美元,兩者是4比1。其中發達國家正規經濟與非正規經濟之比為6.5比1,發展中國家為3比1。而我國學者胡鞍鋼認為,我國稅收流失、國有經濟投資與財政支出流失、黑色經濟收入、壟斷行業租金合計為..1萬億元左右,相當於統計的GDP的15%。從這裏可以肯定,我國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數目相當可觀。作為佐證,《了望新聞周刊》的壹項調查表明,在我國不發達地區的某些縣市,個別領導每年不算黑色收入,僅灰色收入就可以達到10萬元,而發達地區可達到20萬元。
灰色收入拉大了我國個人薪酬差距。從某種意義上說,灰色收入是有權勢貪官的“專利”。江西廣豐有壹個名叫鄭元盛的貪官,為了斂財,不論老家蓋房子,孩子過生日、結婚、上大學,都要通知下屬單位,哪個不心領神會?哪個敢不去“慰問”?其女兒過生日,壹天中送來的生日賀禮就達10萬元。從近年被查處的腐敗貪官情況看,其來自灰色收入的財產的數目遠遠大於其被查明來源的貪汙受賄數額。原湖南省嶽陽市市長歐陽松,家庭財產價值人民幣389萬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萬元,占全部財產的85.6%。
不久前由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經過數年跟蹤調查完成的《中國城鄉收入差距調查》壹出爐,即成為海內外輿論關註的焦點。因為這份報告顯示,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已是“世界最高”。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調查報告主創人李實對這個“世界最高”進行了說明:如果僅算貨幣收入,不包括實物,中國可能不是最高,津巴布韋比中國還高。而此次調查之所以得出中國“世界最高”的結論,是因為調查中考慮到非貨幣因素。
灰色收入鉆了法律“空子”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壹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壹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汙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壹些腐敗官員就是鉆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壹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汙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壹律視為貪汙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壹批香港記者到沈陽采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壹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壹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現在某些領導幹部吃講排場,穿講高檔,住講豪華,揮金如土,擺譜比闊,不可壹世。對這樣的“官員”,只要算壹算他們的收入與支出,其“內幕”、“貓膩”的嚴重問題,就不言而喻。由此可見,官員們的利潤尤其是暴利,其來源幾乎都是非法的,他們實現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經之路是必然的腐敗。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當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額”來源。
在壹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壹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壹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麽“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壹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采取壹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於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鬥爭,取得了壹定的效果。湖南省為徹底根治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打出了壹記重拳: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壹律以貪汙論處。款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款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壹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壹律先行免職,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此外,還規定了幾條“高壓線”: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在非公務活動中接受非親友所贈送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以節日、喜慶賀禮等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收受下屬單位發給的獎金和貴重物品;領導幹部經批準兼職,包括在臨時機構任職的,壹律不準領取兼職報酬。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違者,不論領導幹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領導幹部本人的責任。
在這方面,深圳市也進行了壹些有益的探索:他們將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將由政府統壹組織,從平時公務的福利基金中拿出壹部分錢來建立廉政公積金。如果公務員在任職期內未出現任何違規違紀行為,退休時將根據級別不同有望拿到100萬~200萬元的廉政公積金。如果任職內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將酌情扣發廉政公積金,直至全部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