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專利申請形式上更有別於其它國家的專利制度,包含有非臨時專利申請及臨時專利申請。本文將由小編介紹美國臨時專利申請的相關規定,美國臨時專利申請的特點。什麽是美國的臨時專利申請什麽是美國的臨時專利申請臨時專利申請(provisional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1995年6月8日美國國會通過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所簽訂的協議(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RUAA),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所提交美國專利法,因而產生的壹種獨立的專利申請形式。臨時專利申請規定主要涉及美國專利法的兩個條款,即第111條(b)款和第119條(e)款。美國專利法第111條(b)款指出了與臨時專利申請相關的壹些條件,即建立申請日需要提供說明書和附圖;維持申請日需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提交申請費和發明人姓名。第119條(e)款指出臨時專利申請(下文簡稱臨時專利)為申請人確立了壹個優先權,其保護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護範圍內,只有該臨時專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關專利申請。但是,專利申請以臨時申請的方式提出後,必須在1年內正式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轉換請求書,將臨時專利轉為正規申請,否則此臨時專利在1年後自動失效。正規申請的內容應包含臨時專利申請的內容和經改寫後的內容。美國臨時專利申請具有幾個特點:(1)不壹定要有請求項,只需提供說明書、必要圖式及發明人姓名即可建立臨時申請的申請日;(2)不拘泥於美國專利法所制訂的說明書格式,申請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請;(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說明書內容,但必須符合美國專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規定;(4)不能予以審查和授予專利權,它僅可為在壹年內提交正規申請搶占壹個申請日,自其申請日起算屆滿十二個月後,依規定視為放棄並予以公開;(5)不能要求壹件外國申請為其建立優先權,但根據巴黎公約可以保留國際優先權;(6)只針對發明專利(Utility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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