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壹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
(二)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三)征稅範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采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四)稅目稅率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範圍。壹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印花稅的稅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由於稅收不統壹,中央政府於1950年 1月 30日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於 12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於1951年 1月公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統壹了印花稅法。在此期間,中央政府分別於1949年 11月發行“旗球圖”印花稅票;於1952年 7月發行“機器圖”、“鴿球圖”印花稅票,並壹直用到1958年。當年,全國施行稅改,中央取消了印花稅並將其並入工商統壹稅。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11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重新在全國統壹開征印花稅。是年10月1日,正式恢復征收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發行了新中國第三套印花稅票,圖案表現了宇航、鉆井、海陸空交通、煉鋼、收割機、大學等,該套印花稅票被稱為“建設圖”。2001年,中國印制發行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圖”壹套九枚的印花稅票,還印制小型張壹枚。2003年,中國又印制發行了恢復印花稅收後的第三套印花稅票“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圖”壹套9枚,同時印制小型張壹枚,六連張壹枚,小全張壹枚,小本票壹種,並制作了紀念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