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通過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有利於自己的事實,避免因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而承擔不利訴訟後果。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時,必然有壹方要承擔由此而帶來的不利後果,那麽這壹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呢,這就是證明責任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4條對需要倒置證明責任的侵權訴訟作出了規定,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證明責任:?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類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證明責任。?
7、因***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擴展資料
證明責任分類:
(壹)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承擔的提出證據證明白已主張的責任,如果不能提出證據或提出了證據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後果。負有舉證責任的有:
1 、 公訴案件中公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2、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承擔舉證責任。
(二)證明職責: 證明職責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基於國家對其職責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證明義務。
刑事訴訟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舉證責任也不同,壹般是由控方舉證,但是特殊案件,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承擔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