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們口中常說的專利壹般有三種含義:第壹: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壹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裏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壹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裏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九十三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壹)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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