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專有性,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性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也就是說,除法律另有的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就構成侵權。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指壹個國家依照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也就是說,壹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了專利權,那麽如果有人在別國制造、使用、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屬於侵權行為。3.時間性?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擁有的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專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