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占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此外,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專利權是兩權壹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
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
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將采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
擴展資料專利權的內容:
壹、權利
(壹)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三)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二、義務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未按規定交納年費的,可能導致專利權終止。
此外,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單位,在授予專利權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獎勵;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應按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合理的報酬。
三、效力
(壹)獨占實施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因此,產品發明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對專利產品的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享有的獨占實施權,除了指該專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權外,還包括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享有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這裏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見,外觀設計專利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包括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三、期限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終止。專利權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可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四、限制
(壹)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願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壹種行政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我國專利法將強制許可分為三類:
1、不實施時的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的,只有在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才可以申請。這種強制許可,應當限定其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於公***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2、根據公***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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