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前者為國外優先權,後者為本國優先權,兩者在適用的專利類型、申請地點上,都有所不同。優先權的實際意義是,以其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日為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第壹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稱為優先權日,上述特定的期限,稱為優先權期限。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壹次申請被放棄或駁回時,其優先權仍然存在。優先權可以轉讓,即可以隨專利申請權壹起轉讓。
舉例說明:甲於2006年10月31日在美國申請某項發明專利,他又於2007年10月20日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美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中國將其在美國申請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為他向中國申請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間,有人在中國就相同的主題申請專利,中國專利局不予受理。這就是國外優先權。
至於國內優先權,同理,在此不舉例說明,相信妳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