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審查指南(2006修訂)

審查指南(2006修訂)

1.專利權的授予

1.1 專利權授予的程序

1.1.1 授予專利權通知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決定,發給專利證書,並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專利局應當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

1.1.2 辦理登記手續通知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的同時,應當發出辦理登記手續的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1.1.3 登記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費、公告印刷費,同時還應當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壹並繳納除授權當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

1.1.4 頒發專利證書、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之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頒發專利證書,並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後,專利局應當制作專利證書,進行專利權授予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決定的準備。專利證書制作完成後即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1節中的規定送交專利權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2節中的規定直接送交專利權人。

1.1.5 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後,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本章第1.1.3節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通知書。該通知書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期滿壹個月後作出,並指明恢復權利的法律程序。自該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四個月期滿,未辦理恢復手續的或者專利局作出不予恢復權利決定的,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在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前,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該發明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

1.1.6 避免重復授權的處理

(1)壹件專利申請屬於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節所述情形的,在發出該專利申請的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時,應當將文檔中申請人提交的放棄另壹件專利權的聲明轉送相應流程管理部門並記錄,在作授權公告準備時還應當將該專利申請授權公告的卷期通知相應流程管理部門;相應流程管理部門應當對放棄聲明予以登記和公告。

(2)對於因涉及重復授權專利權人主動提交的放棄專利權聲明,相應流程管理部門可以參照第(1)項的方式處理。

1.2 專利證書

1.2.1 專利證書的構成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證書由證書首頁和專利說明書構成;外觀設計的專利證書由證書首頁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構成。

專利證書應當記載與專利權有關的重要著錄事項、國家知識產權局印記、局長簽字和授權公告日等。

著錄事項包括:專利證書號(順序號)、發明創造名稱、專利號(即申請號)、專利申請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姓名和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當壹件專利的著錄事項過長,在壹頁紙上記載有困難的,可以增加附頁;證書中的專利說明書的總頁數超過110 頁,則自第101頁起以續本形式制作。

1.2.2 專利證書副本

壹件專利有兩名以上專利權人的,根據***同權利人的請求,專利局可以頒發專利證書副本。對同壹專利權頒發的專利證書副本數目不能超過***同權利人的總數。專利權終止後,專利局不再頒發專利證書副本。

頒發專利證書後,因專利權轉移發生專利權人變更的,專利局不再向新專利權人或者新增專利權人頒發專利證書副本。

專利證書副本標有“副本”字樣。專利證書副本與專利證書正本格式、內容應當壹致。頒發專利證書副本應當收取專利證書副本費和印花稅。

1.2.3 專利證書的更換

專利權權屬糾紛經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後,專利權歸還請求人的,在該調解或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可以在辦理變更專利權人手續合格後,請求專利局更換專利證書。專利證書損壞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換專利證書。專利權終止後,專利局不再更換專利證書。因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人更名發生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均不予更換專利證書。

請求更換專利證書應當交回原專利證書,並繳納手續費。專利局收到更換專利證書請求後,應當核實專利申請文檔,符合規定時可以重新制作專利證書發送當事人,更換後的證書應當與原專利證書的格式、內容壹致。原證書記載“已更換”字樣後存入專利申請案卷。

1.2.4 專利證書打印錯誤的更正

專利證書中存在打印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退回該證書,請求專利局更正。專利局經核實為打印錯誤的,應予更正,並應當將更換的證書發給專利權人。原證書記載“已更換”字樣後存入專利申請案卷。

專利證書遺失的,除專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以外,不予補發。

1.3 專利登記簿

1.3.1 專利登記簿的格式

專利局授予專利權時應當建立專利登記簿。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專利權的授予,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由專利局依職權登記;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登記。

上述事項壹經作出即在專利登記簿中記載,專利登記簿登記的事項以數據形式儲存於數據庫中,制作專利登記薄副本時,按照規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蓋證件專用章後生效。

1.3.2 專利登記簿的效力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壹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之後,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壹致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

1.3.3 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登記簿副本依據專利登記薄制作。專利權授予公告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應當提交辦理文件副本請求書並繳納相關費用。

專利局收到有關請求和費用後,應當制作專利登記簿副本,經與專利申請案卷核對無誤後,加蓋證件專用章後發送請求人。

  • 上一篇:SD-1 和 SD-2 型節能助劑是什麽?
  • 下一篇:斯萬失去了電燈發明者的頭銜。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