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培訓成立,但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用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定如下: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壹)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認真看我下面的回答,這是正確辭職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妳什麽,可能會發生損害妳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提出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妳提前走人,壹定要用人單位給妳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妳擅自提前走人,妳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妳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妳書面通知到了,那麽妳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妳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壹,妳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妳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妳就有口難辯了。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妳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壹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註意保留好公司要求妳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妳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如果妳認真看壹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妳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妳可以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