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審查簡稱實審,發明專利分2個階段,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階段。發明專利初步審查合格後交完實質審查費用後,進入實質審查了,開始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針對專利的創造性進行審查,實質審查時間比較久,不代表專利就通過。
在我國目前僅發明專利有實質審查程序,就是在發明專利經過形式審查合格,專利申請公布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專利局對申請發明的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
審查過程中需要檢索技術文獻,並且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需要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答復或者修改申請文件,只有經過實質審查發現專利申請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後才會做出授權的決定。
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雖然也是專利,但是法律規定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沒有實質審查程序。 另外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請求需要申請另行提出,可以隨請求書壹並提出,也可以在自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三年內未提出實審請求或者未交足實審費的,該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擴展資料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壹次性審查制。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壹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蘇聯、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壹段時間內的任壹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