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他人國防專利的,應當向國防 專利權人 支付國防專利使用費。實施使用國家直接投入的國防科研經費或者其他國防經費進行科研活動所產生的國防專利,符合產生該國防專利的經費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國防專利實施費;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約定或者科研任務書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所稱國防專利實施費,是指國防專利實施中發生的為提供技術資料、培訓人員以及進壹步開發技術等所需的費用。 (二)國防專利指定實施的實施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由國防專利權人與實施單位協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防專利機構裁決。 (三)國家對國防專利權人給予補償。國防專利機構在頒發國防專利證書後,向國防專利權人支付國防專利補償費,具體數額由國防專利機構確定。屬於職務發明的,國防專利權人應當將不少於50%的補償費發給發明人。 實施國防專利有什麽要求 (壹)、實施本系統或本部門內的國防專利的要求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允許其指定的單位實施本系統或者本部門內的國防專利;需要指定實施本系統或者本部門以外的國防專利的,應當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機構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批準後實施。 國防專利機構對國防專利的指定實施予以登記,並在《國防專利內部通報》上刊登。 (二)、實施他人的國防專利的要求 實施他人國防專利的單位應當與國防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合同,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國防專利權人支付費用,並報國防專利機構備案。實施單位不得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單位實施該國防專利。 (三)、許可國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國防專利的要求 國防專利權人許可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國防專利的,應當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證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並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後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及時報送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審批。 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應當自國防專利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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