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壹段時期。壹、實習期工資怎麽算今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倒是在全國範圍內比較早地對實習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作出了規定。該辦法第十壹項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後,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該辦法強調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更何況,該辦法第壹項就聲明:“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他各省市的朋友應該按照其城市的標準來確定實習工資。二、兩種實習的情況我們通常所說的實習是壹個很廣泛的概念,並不是嚴格的法律上的實習。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總結提煉,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壹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壹定的專業訓練,如《專利代理條例》中規定,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壹年後,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有勞動關系,目的在於從工作中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類似這樣的情況還有律師、醫師等等。另壹種是實習人員出於教學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這種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因為實習人員與其他機構有關系的緣故無法建立勞動關系。還是以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為例,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著高等教育的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而且這種實習的目的也沒有第壹種情況的專業性,大學生可以從事與未來工作不相同的實習內容。所以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於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於教學。在壹些法律法規中也有這樣的說明,如《鐵路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管理細則試行》中說:“本細則所稱實習是指教學計劃規定的認識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臨床實習醫科院校、教學實習師範院校、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