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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指南修訂公告編號。1 (2008)

壹.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訂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節修改如下:

“2.3期限的計算

截止日期的1天(起始日期)不計入截止日期。以年或月計算期限的,以最後1月的對應日期為期限屆滿日;當月沒有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後1日為到期日。例如,1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8 6月1,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屆滿日應為2001 6月1,而不是2001 5月31。再比如專利局發布的1999 12.16的通知。預計到賬日期1999 12.31。通知規定期限為2個月的,期限屆滿日應為2000年2月29日。

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到期日為節假日後的第1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的節假日,以及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每周休息日。國家宣布暫停的,以暫停後的日期為準。例如,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65438+2007年10月30日,申請費截止日應為65438+2008年10月2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65438+2007年2月30日-65438+2008年10月30日為節假日)。再如,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65438+2007年2月6日,申請費到期日應為65438年2月+2008年3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2月6日-65438+2008年2月為節假日)。"

上述修正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二。關於修改第五部分第七章的說明

《審查指南》原規定是根據當時國家有關節假日規定對時限計算的說明。由於國務院於2007年6月5438+2月65438+4月修訂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增加了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為節假日,勞動節假期減少為1天,因此有必要對原規定進行修改。

修訂後的條例通過引用相關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更加明確地說明了法定節假日的確定依據,更加穩定,今後相關行政法規修訂時無需再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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