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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申請的初步審查分為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_類似於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也可分為兩個方面。

(壹)形式審查

壹是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以及文件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需要註意的是,與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不同,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要求沒有反映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而是將該條審查歸入了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因此,對包括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的形式審查不限於“明顯”問題。

二是必要手續的審查。此與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_相同。

(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

類似於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實用新型初步審_時對壹些屬於實質審查必審的明顯缺陷進行初步審查。包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顯然,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明顯實質性缺陷的範圍大於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除了保護客體問題、單壹性問題、申請文件修改超範圍問題之外,還包括新穎性和實用性問題、說明書是否清楚完整、權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等問題,此外還有是否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授予多項專利權的問題。

就明顯實質性缺陷範圍而言,相比於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唯壹減少的壹項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進行的審查,這是因為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不會包括遺傳資源類申請,因而不需要審查該類問題。

實用新型初步審查需要重點掌握的是:實用新型初步審查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審查與發明專利初步審查的主要差別是,前者是對專利申請文件中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後者是對專利申請文件形式缺陷的審查;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與發明專利保護客體審查的差別是,前者僅保護對產品形狀、構造及其改進提出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初步審_包括對明顯缺乏新穎性的審查。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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