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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可以強制嗎?

壹、強制許可的條件: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其專利實施,但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具體來說,1必須是合格單位;如資金、技術、設備、工廠、技術人員等。只有具備這些條件的單位才有資格申請實施他人的專利。

2.必須要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以合理的條件許可其專利的實施。請求許可實施其專利實際上是壹種交換關系,應當遵守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和經濟法,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場上與第三方判斷是否是合理條件。

3.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二。專利強制許可的程序專利權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強制許可,需要符合專利法規定的下列程序。

1.申請人必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請求。申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並附具本法規定的證明文件和申請人具備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條件的說明材料。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還應當提供未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2.專利局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專利局收到申請人的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後,應當對其是否屬實進行審查,並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在指定時間內陳述意見。

3.專利局應當作出相應的決定。專利局在聽取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意見後,對專利權人有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作出不允許申請人實施該專利的決定;相反,專利局應當作出允許申請人實施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決定。

4.登記並公告強制許可決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實施專有權。無權允許他人實施。也就是說,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仍然擁有實施其專利並有權許可他人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專利局決定。

引用法律第四條[1]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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