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壹切方法,例如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同時,《審查指南》在第壹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規定: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以現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於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制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根據以上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壹個結論: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術特征的出現,但是其出現的前提是,該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手段,不構成本專利的貢獻性技術特征。反過來說,當討論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例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雖然依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所有的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這些被考慮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必須被推定為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特征,該技術特征的采用不對本專利的創造性提供實質性貢獻,否則該專利就將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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