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節指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充分公開、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因此,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在適當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當體現申請中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並應當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對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應當詳細,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實施例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量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範圍來確定。
當壹個實施例足以支持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時,說明書中可以只給出壹個實施例。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 覆蓋的保護範圍較寬,其概括不能從壹個實施例中找到依據時,應當給出至少兩個不同實施例,以支持要求保護的範圍。當權利要求相對於背景技術的改進涉及數值範圍時,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 的實施例,當數值範圍較寬時,還應當給出至少壹個中間值的實施例。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涉及技術方案的部分已經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說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復說明。
對於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應當描述產品的機械構成、電路構成或者化學成分,說明組成產品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對於可動作的產品,只描述其構成不能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時,還應當說明其動作過程或者操作步驟。
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或者發明或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有的技術特征,壹般來說可以不作詳細的描述,但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以及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足夠詳細地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技術方案為準。應當註意的是,為了方便專利審查,也為了幫助公眾更直接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於那些就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證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書。
對照附圖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時,使用的附圖標記或者符號應當與附圖中所示的壹致,並放在相應的技術名稱的後面,不加括號。例如,對涉及電路連接的說明,可以寫成“電阻3通過三極管4的集電極與電容5相連接”,不得寫成“3通過4與5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