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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中寫作方法的特點需要註意什麽?

2.1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節規定,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斷定這種方法必然會使產品具有不同於對比文件產品的特定結構,則該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相反,如果將申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產品與對比文件產品進行對比,雖然方法不同,但產品的結構和組成相同,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文件或者現有技術證明該方法導致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不同於對比文件產品,或者該方法使產品在性能上不同於對比文件產品,從而表明其結構和/或組成發生了變化。

顯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撰寫方法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優點是,它使權利要求滿足新穎性的要求成為可能。此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方法特征對於創造性判斷具有同樣的意義。

2.2無效宣告程序中的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6.1部分規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對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客體的審查應當使用本指南第壹部分第二章第六節的規定”。並規定“在實用新型專利的新穎性審查中,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並規定“在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審查中,應當考慮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從上述規定中不難得出結論,實用新型專利中所寫的方法特征對於專利權的穩定性也是有意義的。

2.3專利侵權情況下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範圍的探討

專利普遍適用原則強調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產品的所有技術特征相同。因為以方法特征為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體仍然是產品,其保護範圍仍然是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不應包括方法本身。

因此,如果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但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不同,則在對比侵權時顯然不能考慮方法的不同,對此不應有異議。

但是,如果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采用不同的方法,但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是相同的,則在侵權對比中不考慮方法的差異。這壹點在實踐中可能會有爭議。

因此,如果專利申請方案是由於方法的特點,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與對比文件不同,那麽在對比侵權時仍應考慮方法的差異。換句話說,影響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方法特征對保護範圍的影響應該是有限的。因此,是否將方法特征寫入權利要求還應考慮是否影響侵權判斷以及對侵權判斷難度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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