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只要妳我手機上有數字人民幣的數字錢包,連互聯網都不需要。只要手機有電,兩部手機互相接觸,壹個人的數字錢包裏的數字貨幣就可以轉移到另壹個人身上。”
是不是很神奇?我們已經習慣了各種網絡連接的時代。這種線下支付技術是不是感覺挺先進的?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啟動了數字人民幣紅包試點。作為壹名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