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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許可證辦理

法律分析:壹、提交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副本和年檢證明)及復印件或其它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2、與特許經營相關的商標權、企業標誌、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如註冊商標、專利、企業標誌、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已由相關部門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如註冊商標、專利、其他經營資源是他人授權使用的,需提交許可使用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特許人的名稱、聯系人(職務、電話、傳真)、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

5、市商務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7、所在省、直轄市轄區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8、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復印件。

10、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企業標誌、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復印件。

1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12、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壹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

13、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14、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二、辦理程序:

1、特許人向市商務局申請備案並提交材料以獲取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系統登陸號和密碼。

2、特許人獲取登錄號和密碼後,登錄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填報備案材料,並向市商務局提供紙質備案材料。

3、市商務局按照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對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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