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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家發明專利證書宣傳用語違反廣告法麽

最新的廣告法對於廣告宣傳有著明確的規定,不能適用國家級等詞匯,對於國家發明專利而言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所有已經取得專利的應當註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可以使用發明專利證書中的這些相關信息體現廣告的內容。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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