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因此,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具備新穎性是授予其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之壹。
新穎性
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 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現有技術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應當註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壹部分。
時間界限
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是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廣義上說,申請日以前公開的技術內容都屬於現有技術,但申請日當天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包括在現有技術範圍內。
公開方式
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
出版物公開
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並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
符合上述含義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例如專利文獻、科技雜誌、科技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產品樣本、產品目錄、廣告宣傳冊等, 也可以是用電、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視聽資料,例如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錄像帶、磁帶、唱片、光盤等,還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資料,例如存在於互聯網或其他在線數據庫中的資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閱讀過、申請人是否知道是無關緊要的。
印有“內部資料”、“內部發行”
等字樣的出版物,確系在特定範圍內發行並要求保密的,不屬於公開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寫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寫月份的最後壹日或者所寫年份的12月31日為公開日。審查員認為出版物的公開日期存在疑義的,可以要求該出
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證明。
使用公開
由於使用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技術方案處於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這種公開方式稱為使用公開。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於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於是否有公眾得知。但是,未給出任何有關技術內容的說明,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得知其結構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產品展示,不屬於使用公開。
如果使用公開的是壹種產品,即使所使用的產品或者裝置需要經過破壞才能夠得知其結構和功能,也仍然屬於使用公開。此外,使用公開還包括放置在展臺上、櫥窗內公眾可以閱讀的信息資料及直觀資料,例如招貼畫、圖紙、照片、樣本、樣品等。
使用公開是以公眾能夠得知該產品或者方法之日為公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