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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訟法院中止叫什麽?

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而中途停止的壹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訴訟: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的,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

訴訟中止主要是:

(1)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職權同時被撤銷,無法繼續行使職權,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

(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相互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的。等待解釋或者裁定時,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3)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當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當繼續審理;

(四)增加或者更換當事人,或者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結果的。

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訴訟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判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恢復。恢復訴訟後,中止訴訟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鑒於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了以下中止訴訟的情形:

1.借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後,應當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間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無法查明借貸關系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難以查清事實的,裁定終結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貸款案件中止訴訟的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9月1日被新司法解釋廢止,新司法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已刪除)。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告知被告如果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應當在答辯期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當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權損害的擴大。被告在答辯期間沒有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但在後續審理中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遇有上述情形,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裁定作出後,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恢復訴訟後,無需撤銷原裁定,中止訴訟的裁定自法院通知或者允許雙方當事人繼續訴訟時起失效;訴訟中止前進行的壹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在訴訟中止期間,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未發生不可抗力的,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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