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釋義:本條是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的規定。
壹、按照本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二、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1.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時間界限,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基準。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已經公開,成為已知技術為準。凡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則符合新穎性條件。
3.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專利文件中,防止抵觸申請。如果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以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之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即出現抵觸申請時,為避免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重復授權,則視先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後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後壹申請則不具備新穎性。
三、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1.判斷壹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2.判斷壹項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相對於發明專利來講,要求要低壹些,只要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顯著。
四、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1.能夠制造。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應當是可以實現的,即如果該發明的目的是制造壹種產品,那麽這壹產品就必須能夠按照發明的技術方案制造出來。
2.能夠使用。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必須能夠實施。如果發明是壹種工藝方法,則這種工藝方法應當可以在工業生產中使用。
3.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現有技術相比,其所產生的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汙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或者資源、損害人身健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實用性。
4.必須具有再現性。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壹種技術方案應當可以重復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為達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