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醫管理機構,配備中醫管理人員。第六條每年65438+10月22日國際傳統醫藥日為四川中醫藥宣傳日。第二章保障和促進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設在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財政對中醫藥的投入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並逐年提高財政經常性支出中對中醫藥的投入比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醫藥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中醫藥基礎醫療、教學和科學研究。第九條建立政府對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制定有利於促進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醫療服務的補償措施。
中醫類公立醫療機構建設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中藥價格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中醫藥價格標準應當體現中醫藥服務成本和技術服務價值。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醫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報銷範圍,適當提高中醫報銷比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醫療服務中的作用。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高等、中等中醫醫院(學校)畢業生到城市社區和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第十四條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申請中醫藥專利、商標、地理標誌、藥用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對於不適合專利保護的秘方和工藝,可以采取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
中醫藥知識產權、秘方、驗方、專有技術、中醫藥科研成果可以依法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也可以固定價格出資參與開發、發行。第十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持和資助中醫事業發展,依法投資興辦中醫醫療機構。
鼓勵中藥企業開發中藥新產品,支持中藥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配備中醫藥執法人員,加強對中醫藥的監督管理。第三章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中合理規劃和布局中醫醫療機構。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區域衛生規劃,建立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壹)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設置相應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二)縣(市、區)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並配備中藥房,中醫床位和中西醫結合床位應當占醫院床位總數的壹定比例;(三)城市社區和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設置中醫科並配備中藥房;(四)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第十九條縣(市、區)以上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合並、撤銷或者改變性質,應當征求省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條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在病前預防、病後預防、病後預防和康復等診療方面的優勢,推廣應用中醫方劑和針灸、推拿、拔罐、刮痧、藥浴等醫療技術服務,促進中醫預防、保健和康復。第二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設置中醫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壹)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有獨立的中醫藥經營區域;(三)坐診醫師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已註冊執業,且總人數不得超過3人;(四)中醫診所負責人為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