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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專利促進條例

第壹條 為了鼓勵和支持發明創造及其推廣應用,培育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促進工作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與本地區經濟、科技發展相適應的專利發展戰略,建立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制度和專利評價制度,培養和引進高層次的專利人才。第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市、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市專利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對外經貿、公安、海關、工商、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教育、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工作。第五條 按照財政預算分級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扶持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或者在本行業中具有先進性的專利申請、保護和推廣應用。第六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國內外專利。尊重和保護非職務發明創造。鼓勵和支持引進、實施、轉讓專利技術。

市設立優秀專利獎,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有良好市場前景,並且已經進入產業化的專利權人、專利技術實施單位給予獎勵。

已經獲得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並且實施後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市科技進步獎。第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專利知識宣傳,做好專利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和管理、服務人員的素質。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專利信息服務網絡建設,加強對專利工作的指導,組織和推進重大專利技術的實施。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制定、實施與專利促進工作有關的管理制度,開展同業交流、跨行業協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推動專利的申請、保護和推廣應用。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利工作制度,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人員。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創新等工作中,應當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建立相關的專利技術檔案,避免重復研究、專利侵權。

企業、事業單位對適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當及時申請專利,對其他發明創造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加以保護。第十條 列入政府計劃的研究開發項目,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將健全專利管理制度作為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條件。

項目承擔者申請立項,應當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可行性分析報告。

對項目完成後產生的研究成果,需要申請專利保護的,應當在申請專利後組織鑒定。第十壹條 企業、事業單位進口貨物、原材料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來料加工涉及中國專利的,應當查明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是否為該專利權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合法被許可實施人,並可以在合同中就追究第三方侵犯該專利權的主體和權限進行約定。

引進境外技術時,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對該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及市場前景進行評估。涉及專利許可和轉讓的,應當要求技術許可方或者轉讓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明材料。

向境外出口或者轉讓技術、產品時,應當檢索相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文獻,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原則,就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費用和專利年費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

(壹)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在其他單位進修、學習或者工作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五)訂立其他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合同的。第十三條 任何人未經單位許可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和信息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個人。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應當將已經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交還原單位。第十四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專利保護,但沒有能力支付專利服務費用的,可以向專利管理部門申請服務援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專利管理部門指定的專利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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