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銷大白話解釋如下:
攤銷就是分攤銷賬,分攤銷賬的依據為權責發生制。壹項資產可能是在本期壹次性取得的,然而取得資產的代價,理應由未來數個會計期間去承擔。
比如為了生產商品,需購買壹項專利權花費1000萬,產權10年,故每年需攤銷100萬。故1000萬雖然是壹次性的資本性支出,但其價值理應是逐期分攤到未來多個會計期的成本或費用內的。10年後,無形資產賬面價值歸零,銷賬完畢。
又比如分3年購買固定資產,每年付款500萬。長期應付款以3年總價1500萬進行初始計量,假設固定資產現值為1400萬,則未確認融資費用為100萬。
雖然100萬是本期取得的資產所發生的代價但分期購買所產生的利息,理應在三年內進行分攤。直到3年分攤結束時,未確認融資費用的賬面余額才應該歸零,此時銷賬完畢。
但是,前幾年企業會計準則修訂,把待攤費用科目取消了,理由是待攤費用不符合資產的定義——“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待攤費用本質上是消費後擁有的壹項權利(拿到雜誌),既然是消費就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把待攤費用放在資產類科目就不合適了。
需要註意的是長期待攤費用並沒有取消,還留在非流動資產科目裏。主要原因有二,壹是基於重要性原則,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期長(壹年以上),金額大,壹次性攤銷會影響當年利潤;二是預期能夠給企業帶來利潤,比如固定資產大修理、改良支出等,都是生產經營的需要。
最明顯的就是開辦費,以前是可以在長期待攤費用列支的,現在直接進管理費用,因為開支費不能給企業帶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