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2)全國所有加盟商門店分布。
(3)特許人的市場計劃。(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格證明。(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明。(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文件。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材料時,不適用前款規定。(7)中國第壹份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八)特許經營合同樣本。(9)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目錄(應註明手冊的各章頁數和總頁數,若在特許經營系統內部網絡上提供此類手冊,應提供預計印刷頁數)。(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方可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經營範圍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項目。(十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書。(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外形成的,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手續。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第七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